新標準來了!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重點任務之一,也是其難點所在。為了大力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近日,江蘇省發布DB32/ 3462-2020《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將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用于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技術要求、其他要求、監測與分析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CJ/T 36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泥質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產生的污水。
注: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廚房污水、生活洗滌及沐浴污水和廁所污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或設備,包括污水處理構筑物(設備)、人工濕地、配套管網和輔助設施。
3.3 新(改、擴)建設施 new (rebuilding, extend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現有設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尾水利用 tail water reuse
農村生活污水經處理后,作為農田灌溉用水、漁業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利用的行為。
4 基本要求
4.1 餐飲廢水應經隔油處理后,動植物油符合GB/T 31962的規定,方可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應混入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
4.3 設計日處理能力≥500m3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按GB 18918的規定,并滿足地方環境保護的要求。
4.4 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按第5章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分級
5.1.1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GB 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應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一級標準A標準;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一級標準B標準。
5.1.2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水域,應執行二級標準。
5.1.3出水排入其他水環境功能未明確水域,當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二級標準;當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三級標準。
5.2 排放限值
5.2.1新(改、擴)建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2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現有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于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不區分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和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按表2的規定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6 其他要求
6.1農村生活污水經處理后有明確再生利用對象的,宜考慮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其中,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GB 5084的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應符合GB/T 18921的規定。
6.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柵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應定期清理。污泥經處理處置并資源化利用于農田的,應符合GB 4284的規定;用于林地的,應符合CJ/T 362的規定;用于園林綠化的,應符合GB/T 23486的規定。
7 監測與分析
7.1新(改、擴)建設施應在設施出水端設置取樣井。
7.2污染物監測應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7.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本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測。
——設計日處理能力≥1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
——設計日處理能力20 m3(含)至100 m3(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每年至少監測1次;
——設計日處理能力<2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每年的抽檢率應不小于20%。
7.4污染物分析方法應按表3所列方法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